梦见钱包丢了中华人民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熙原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87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海关申报自韩国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自粘胶带等三项货物。其中,第3项为自粘胶带1600千克,申报价格CIF人民币86.73元,货物申报商品编号3506919090,进口关税率为4%,率为13%,进口报关单号968。 经查,第3项进口货物实际价值人民币CIF359424元。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422395.08元,应征税款人民币62971.0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2955.84元。 以上行为有海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情况说明、实际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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