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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芳慈:看发达国家如何管理汽车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5-22 16:33:47 人气: 标签:汽车维护的目的
导读:全面推进依国是强国之本。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汽车产业,要践行“中国制造2025”,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型升级,同样需要推进法制化管理。在全面深化的背景下,汽车的

  全面推进依国是强国之本。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汽车产业,要践行“中国制造2025”,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型升级,同样需要推进法制化管理。在全面深化的背景下,汽车的全生命周期,包括从生产到流通服务再到报废回收,都需要尽快加强法制化管理。本文研究并总结了汽车发达国家管理汽车产品的共同经验和办法,将对我国汽车产业未来的法制化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今年是全面推进依国的开局之年,要实现“中国制造2025”,从汽车大国汽车强国,迫切需要科学有效的法制化管理。目前,我国汽车行业的法制化管理任重而道远,在探索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汽车法制化管理道上,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非常重要。

  目前,对于汽车产品的管理,全球主要形成美国、欧洲、日本三个典型的管理体系。纵观这些管理体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尽管彼此之间在管理形式和具体作法上不尽相同,但却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遵循着完全一致的客观规律,且对汽车产品的管理都十分有效。

  发达国家对汽车产品的管理是法制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基础。部门的管理职能是由法律授权所赋予的,其全部管理活动是为贯彻法律而开展的,具有法律权威性。

  在实施对汽车产品的管理时,首先由国家最高机关——例如,来制订、批准法律,再由法律授权的执法部门依据法律,制订一系列技术法规,然后通过型式认证、车辆注册、年检、车辆维修保养认证等管理形式实施管理。

  由于法律在一个国家内对和法人乃至执法机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这种管理不仅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具有中央的性质和国家统一管理的形式,不存在我们通常认为的条块分割、部门交叉的混乱现象。

  总体而言,发达国家直接管理汽车产品的法律包括三个方面:1.管理汽车安全的法律。如美国的《国家交通与车辆安全法》、日本的《道运输法》等。2.控制汽车对污染的法律。如日本的《噪声法》、《大气污染控制法》,美国的《大气清洁法》、《噪声控制法》等。3.节约汽车燃料的法律。如日本的《能源合理利用法》、美国的《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等。

  此外,与汽车产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公法》、《公运输法》、《道交通法》等。应当指出的是,并不依据标准化法、质量法(发达国家没有此法)来管理汽车产品。

  对于汽车产品的管理,发达国家处于最高层次的权威管理。首先是法律的制订、修改都必须经过国家最高机构批准,的首脑从其本身的职责出发,在促进立法和参与决策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其次是法律制订和贯彻的全民化使管理工作具有极强的社会性。为了和全社会的利益,全社会都会广泛、积极参与,这就使的管理不仅在管理层次上是最高层级的,而且由于得到了全社会的支持和认可,还带有无可争议的权威性。

  在管理汽车产品上,发达国家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提高汽车产品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而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人身安全、人类、节约全球有限资源为目的,来建立管理体制和各项制度。这就决定了对汽车产品的管理,从产业管理的范畴,进入到广义的行业管理的领域;使的管理从局部的微观调控,变为社会全局性的宏观调控;把管理工作的视野从照顾某一行业局部利益的角度,拓宽到维护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

  从表面上看,对汽车产品的管理并不是为了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但从发达国家几十年的管理实践活动足以证明:通过技术法规的颁布和技术要求的不断加严,使的管理和用户需求,成为汽车工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的两大动力。由于管理的强制性,对本国汽车工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管理的范围取决于管理的目的。以管理目的为核心,紧紧围绕管理目的确立管理范围,是发达国家管理汽车产品的又一特征。

  在管理目的和管理范围明确的基础上,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技术法规的制订和修改也就有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的管理才可能成为一个合理的、有序的体系。由于管理范围明确,对汽车产品的管理就有可能避免走入事无巨细的事务主义困境中,从而大大提高机构办事的效率和管理的有效性。据笔者了解,发达国家管理汽车产品的范围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汽车的安全性: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2. 汽车污染控制:包括尾气排放物、燃油蒸发和曲轴箱强制通风、噪声、无线. 节约燃料:即汽车平均油耗。

  法律的颁布为实施管理奠定了基础,但要将法律的原则变成可操作的行政管理,就必须在法律之下建立一个管理文件层次,这个层次的文件就是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围绕一个具体的法律,为贯彻该法制订的,它们与该法组成一个体系。在数量上,与安全方面的法律结成体系的技术法规多达几十个,与控制污染的法律结成体系的技术法规也有十几个;在文字量上,这两方面的技术法规均高达上百万字;在内容上,技术法规将技术方面的规范和管理部门的规则综合为一体,成为管理部门行动的依据。

  技术法规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因而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其中的程序,将法律所的原则和管理者的意志,变为严密的、科学性很强的实践活动,从而法律得到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标准和技术法规在法律上是分属不同属性的文件,二者在制订目的、服务对象、制订和批准程序、批准机构,甚至在文体上都有本质差别。标准不等于技术法规,这是一个不容混淆的基本概念,对此关贸总协定的有关协议中早就有明确。所有发达国家的在管理汽车产品时,都是依据技术法规实施管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用标准进行管理。不能用标准代替技术法规,这是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基本管理原则。

  发达国家的工作体制是分层次的工作体制。负责法律的制订、批准,首脑负责法律的颁布,大量具体的管理工作由法律授权的一个部门负责。作为执法的主体,授权的这个部门拥有制订、批准、贯彻技术法规的全部。发达国家几十年来的管理经验表明:这种中央、执法主体单一化的管理形式,是避免各部门对管理汽车产品分治、交叉管理、重叠管理的根本原因。

  社会是一个有机体,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必然有密切联系。任何法律体系都会产生法律衔接的问题,的各个部门、中央和地方之间也会有工作协调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发达国家除了在制订法律时,特别注意避免法律重叠混合的情况发生外,在授权执法主体时也会杜绝执法主体多元化的现象。

  至于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交叉协调,则以法规文件的形式,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调程序,以便各部门可遵循共同的原则交接和协调彼此工作。

  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从时间流程上,管理必须从事件的发生管理到事件的结束;从内容上,管理必须将涉及目的和管理范围的各个方面都管起来。由于一辆汽车从设计阶段直至报废,都会存在安全性、污染控制、能耗三方面的要求,因此的管理必须是从设计到使用、修理,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第一阶段是汽车投产、销售之前。管理的对象是汽车生产厂家,以及与管理范围有关的总成、零部件厂(如灯具厂、发动机厂等);管理的要求是产品必须达到技术法规的要求;管理的形式是按型式认证制度实行认证,凡新产品必须通过的型式认证才能投产、销售和进口。

  第二阶段是指用户购买新车直至报废前。管理的对象是汽车所有者;管理的要求是在用车必须符合技术法规对其的要求;管理的形式是按机动车注册制度和车检制度,对新车注册和对在用车进行年检,以及汽车拥有者定期保养他们的车辆。

  第三阶段管理的对象是汽车修理厂,管理的要求为修复后的汽车必须达到技术法规的有关要求,管理的形式为按修理厂认证制度对修理厂进行认证,对修复的车辆实行年检。

  在这三个阶段中,第一阶段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阶段,的技术法规主要是针对这一阶段的管理进行制订。发达国家实施的这种全过程管理,了所有车辆在任何时候,都能在安全、污染控制、油耗方面始终处于性能良好状态,从而全面维护了全社会的公共利益。

  世界上管理汽车产品的三大体系均有其独特之处,除了上述七个管理特征外,还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根据本国国情,循序渐进地建立和健全符合本国国情的管理体制。

  所有发达国家在建立管理体系时,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健全到逐渐健全的过程。从时间上讲,这个过程都经历了几十年。

  充分借鉴别人的经验,重视法规的国际协调是它们特别注意的问题。决不盲目简单地抄袭别人的具体做法,根据本国的国情建立符合本国实际的管理模式,更是它们的一个基本原则,正是由于这一点才使其各自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虽然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都对汽车产品进行管理,但除美国、欧洲、日本外,其他国家(包括我国)均未建立起一个完整的体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按上述八项原则去指导管理体系的建设。喜马拉雅山雪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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