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默无蚊”——某蚊香广告;“一戴添娇”——某女帽广告;“咳不容缓”——某咳药广告……这些富有创意的广告,今年10月1日以后,在海南将被使用。 在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广告用字不得测试你前世死因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用谐音成语。对违反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热议,有人认为,从广告艺术的角度看,应允许创新,利用汉字的谐音改编成语、俚语、俗语等常用语制作成广告语,既有独创性又符合产品的形象特征,能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也有不少人称此举“大快”,广告词中词语,不利于语言健康文明的发展,而且会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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