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运输经营者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的要求,自行确定是否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具备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和竣工出厂检验,做好车辆维护记录,并对车辆维护作业质量承担责任。但对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业车辆及罐式专业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道运输经营者,应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